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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遥开窗机最近,一些建筑电气专家就排烟窗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问题,进行了观点各异的争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辨析,引申如何从设计原理的角度来理解、认识、执行国家或地方规范条文的问题。
1、电动排烟窗对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与场所的规定
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防规》)第8.4节对一般建筑及场所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条文由于是针对建筑类型的,在执行方面易理解,但第8.4.1.13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与部位”,其条文解释也包含自动排烟窗、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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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研读该条文的同行都会理解,此条文对建筑空间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先决条件,判断的依据就是该条文明确指出的消防设施类型,不太明确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范围———场所与部位。
从文字上理解,部位指事物整体中的部分位置;场所指特定的建筑物或公共空间的活动处所。在消防中,部位是指小空间或局部范围;场所可指整个建筑物或消防设施所服务的空间,是一个较大的区域。
2、电动排烟窗,防火卷帘、防火门可按防护部位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的控制除在其附近必须设有手动控制装置外,其自动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规定,联动触发装置可设置在防护的防火分区内,尤其控制防火卷帘一降到地的温感触发装置必须设置在其附近0.5~5.0m范围内,表明防火卷帘直控范围在其附近区域,可理解为部位。事实上,防火卷帘的主要作用先是防烟弥散,后期是防火,防火必须火延燃到防火卷帘附近才允许完全封闭,且各防火卷帘应各自独立控制。因此,对防火卷帘采用部位的概念对其控制是合适的。在此情况下,若建筑物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采用自带的火灾报警装置进行控制是可行的,也是合适的,符合上述规范条文规定(防火卷帘的功能原理与设计条文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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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工程内的防火门,现行规范要求需设置一套独立的控制装置进行控制,暂不进一步讨论。
3、自然排烟窗是排烟系统的组成部分还仅是一个排烟口的装置
建筑物防排烟系统管辖或服务的范围应是独立的封闭空间,可以是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也可以是疏散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或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独立封闭房间,具体需设置的场所可参见相关规范的条文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及部分地方标准,对于小型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及100m以下高度的住宅工程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在能满足自然通风、排烟的条件下,允许采取自然排烟系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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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排烟系统应理解是一个有组织的气流控制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易于理解;但对于建筑物内可采用自然防排烟方式,不易于理解或认为其也是有组织的气流系统。明确指出,自然排烟是利用火灾时形成热气流的浮力或室外风力形成的压差进行自然排烟。因此,排烟窗的设置应对其设置部位、高度、面积大小及风向的频度等因数进行综合考虑,必须做到被保护的排烟空间任一部位一旦出现火源,应能产生有效的排烟气流排出室外,同时防止烟气向防烟分区外扩散。因此,对于较大空间的自然排烟窗设置的要求,相关条文规定:排烟窗形成的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排烟空间地面面积的2%,排烟窗应设置建筑物的顶部,若在外墙设置时,应设置在储烟仓区域内或大于建筑高度1/2的上方,排烟窗位置距离最远点应小于30m等。
由此可知,机械排烟靠机械风压形成有组织的气流;自然排烟靠排烟窗有效位置、面积,再加上燃烧形成的热气浮力或室外风力压差,形成一定气流的流向。因此,排烟窗不仅是一个对外的排烟口,还能构成火灾时有效排烟的气流;对排烟空间的气流影响是该空间能影响到的所有区域,不同于防火卷帘、防火门的作用仅限于局部区域(部位),其影响区域只能理解为场所。
4、电动排烟窗,自然排烟窗的手动控制、自动控制或电动控制
自然排烟窗的控制类型按现行规范或规程分为手动操作和自动操作。上海地区规范DGJ08-88—2006《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第2.1.9条对自动排烟窗术语解释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没有“电动排烟窗”。
鉴于火灾时应能及时、迅速、有效地打开排烟窗,DGJ08-88—2006及国家标准GB500—20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程》审批稿中相关条文对设置手动排烟窗与自动排烟窗的要求是不同的。如对于厂房、仓库建筑,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排烟窗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4%;当采用手动排烟窗时,排烟窗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6%;不能认为建筑专业要求采用电动操作方式的排烟窗均等同于手动操作,仅是操作的动力不同。
从常理上看,对于低矮的建筑空间,人手触及的自然排烟窗不需要电动操作;但对于一些较大、相对重要的建筑空间,如建筑中庭、工业厂房或仓库等建筑类型,按现行规范规定,地上建筑的排烟空间(分区)可达2000m2,需设众多的自然排烟窗,排烟窗的高度多数已超越人手的控制范围,此种设施且为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消防设备,对此型消防设施,宜主动选择有针对性的、电动操作的自动控制方式,不宜或不应采用手动控制,智能开窗器,智能电动开窗器,链式开窗器,链式电动开窗器,链条开窗器,链条式开窗器,双链条式开窗器,单链条开窗器,双链条开窗器,双链条电动开窗器,电动链式开窗器或手动控制无针对性的电动操作方式。且DGJ08-88—2006第4.3.1条明确规定,“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两层以上的商场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自然排烟窗”;若建筑专业排烟窗的设置是按自动排烟窗的要求设置的,做法更错误。若此空间仅设置一、二扇排烟窗,采用手动控制或手动控制电动操作方式,也未必不可,但有一个合理、合适的尺度。
有人提出,采用与防火卷帘相类似的自带报警探测器实现自动控制。前面已分析过,对于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对其监控的区域可理解为部位;但排烟窗影响的区域应是一个场所,场所的概念是大的区域(可超过2000m2),这么大区域的监控要采用各排烟窗控制设备自带的报警探测器,对于一个控制系统采用这样的零碎组合系统方式,不敢认同。
必须说明的是,自然排烟窗采用自动控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从理论上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此空间内采用自动排烟窗,并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来实现自动控制是合适的控制方式,且《防规》第8.4.1.13条(强制性条文)也有规定。至于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型式是否按GB50116—2013第3.2.1.2条规定,必须采用集中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进一步讨论。
通过上述讨论可知,对于防火卷帘、防火门的控制,采用规范中部位的概念和相对应的技术措施是可以的;但自然排烟窗应看作是一个排烟系统,对系统的的作用区域应理解是系统控制的区域,只能用场所的概念来理解、执行。对于自然排烟窗,若可采用手动控制,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关;若该区域空间不适宜采用手动控制,采用对排烟窗无针对性的电动操作方式,是不可取的;或采用各排烟窗自带的自动报警探测器来实现自动控制的系统型式,也是不合适的;若建筑或暖通专业对排烟窗是按自动排烟窗要求设置的,电气专业却采用手动控制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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